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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: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(即入院记录)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。

医学证明是指由执业医师出具的医学证明,如疾病证明、病假证明、死亡证明、计划生育证明等。要求门诊医生严格按照症状出示诊断书和病假单,并记录在病历中。严禁给予恩惠。急诊病人的病假证明一般不应超过3天。如果加盖印章,登记证明(或小病历)必须在病假期间有效,过期后不再加盖印章,一般不会开具病假证明。如果是医疗证明(用于退休、辞职、换工作、意外事故等),请持有相关部门的医疗证明和病历,并加盖医院指定的专科医生签名和印章。

通常情况下,需要开具诊断证明时,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
1. 确诊疾病:需要已经通过检查或确认患有某种疾病。

2. 在医院就诊:需要在医院接受过相应的诊疗或。

3. 有合法身份证明: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,如身份证、护照等。

4. 合法用途:需要提供合法的用途,如办理医疗保险报销、请假、退学、就业等。

不同的医院和地区可能对开具诊断证明的条件有所不同,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医院或相关部门了解。对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遵守相应的防疫法律法规,注意隐私保护。

医生开具病情证明书,需要符合以下要求:

- 准确:证明书应真实地反映患者的病情、病史和诊断结果,做到准确无误。

- 详细:病情证明书应该包括患者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疾病诊断、方案等详细信息。

- 专业:病情证明书应该由具备资质的医生或者医院开具,证明其专业性和合法性。

- 公正:医生开具病情证明书不应受到任何人或者组织的影响,应该公正客观地对待患者的病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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